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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春节计算加班费
“节日”“假日”各不同

  据新华社南昌2月24日电 (记者 李兴文) 春节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要坚守工作岗位。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说,春节期间“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劳动者应谨防用人单位一概而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说,按有关规定,节假日有两个含义,即节日和假日。春节期间,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日时间,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能安排补休;初四到初七为假日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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