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十五天公示”的规定,经浙江省双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拟推荐杭州市、舟山市、湖州市、衢州市、宁波市、绍兴市、嘉兴市、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象山县、嵊泗县、洞头县、江山市、长兴县、绍兴县、平湖市、玉环县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现予以公示。
公众对上述单位如有意见,可从即日起至2007年3月2日期间,与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电话:0571—87050270
浙江省双拥领导小组
二○○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