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马秀松 德清县报道组 李剑民) 赡养长辈是晚辈应尽的义务,农村习俗不能代替法律。笔者日前从德清县法院获悉,在一起“母告子”官司中,法官判令这位儿子要尽赡养义务。
年已七旬的陈老太共生育两儿两女,现无固定收入。陈老太分家时随小儿子阿明生活,其丈夫老李随大儿子阿东生活。
老李已于2004年过世,陈老太因病于200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033元。因大儿子阿东对生活困难、体弱多病的母亲不闻不问、未尽赡养义务,陈老太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6816元和医疗费3016元,并自2006年12月始按月支付赡养费。
阿东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和当初约定,其赡养的是父亲,母亲归弟弟阿明赡养;父亲在世时,他已独自承担了赡养义务。所以母亲不该再由自己负担。
德清县法院认为:陈老太的四个子女均要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农村习俗不能代替法律。该县法院判决阿东为其母亲支付医疗费1508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