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7日前往台“查黑中心”,就其在台北市长任内的“特别费”案,向检察官提出补充说明。
据报道,马英九是主动求见检察官的。马英九认为,台湾行政当局从1998年起规定,不需原始凭证核销的一半首长“特别费”可汇入首长账户,汇到账户前既已经过会计与审计部门核销程序,就已不是公款,首长可自行决定用途,余款也不用缴回。台“法务部”1981年也解释,“特别费”是给首长的“特别酬庸”。
到目前为止,在马英九“特别费”案中,仅有前台北市府秘书余文因涉嫌伪造文书遭列被告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