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要是我知道有这样的结果,到税务机关去开票就好了”,夏某手握罚款2000元的税单,后悔不迭,称今后再也不做这样的事了。
2006年9月29日,岱山国税局计征科认证窗口在对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时,发现一张销货单位为深圳市荣恒达实业公司、税额为3356.4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扫描仪扫描出来的内容与密码区相符,但始终无法通过认证;同时,认证的税务人员凭经验也感觉到有些不对劲,因为该张发票要比正常的发票稍厚一点,手感也要粗糙一些。为此,该局稽查部门向深圳国税局发出了协查函。几天后,协查函回复得知,深圳方面既没有荣恒达实业公司,也未发售过此发票。随后,稽查局对收票的舟山某铁工有限公司展开检查,发现该发票由夏某提供。
原来,该铁工公司委托夏某采购一批脚手架辅料,但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付款。夏某见有钱可赚,便兴冲冲地从普陀沈家门一个建筑场所购得了弃置的旧脚手架,支付现金23100元。由于对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聪明”的夏某就从网上搜索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以支付价税合计3%的手续费,通过邮寄购得了该张发票。
夏某使用网上虚开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受到处罚可谓咎由自取。然而,该铁工公司因未认真履行发票审查义务,直接拿该发票到税务部门进行抵扣认证,受阻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火眼金睛”,不能抵扣这笔进项税额而遭受损失,也值得有关企业深思。(童武 陈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