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山县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张老板到国税局询问:他的公司自去年7月开始向税务机关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为购买二手车的顾客开具了发票。可最近,经税务机关查实,张老板的公司仅从事二手车经纪,不从事二手车销售。于是,税务机关不让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收了回去。张老板疑惑不解。
该局法规科人员告诉张老板,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第(三)款规定: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该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张先生的公司只从事二手车经纪,不从事二手车销售,所以不具备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资格。(郑松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