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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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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商务部明确市场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责任
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
  据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记者 雷敏 韩洁)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日前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责任,并规定如违反相关细则,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据介绍,《办法》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五大管理制度,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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