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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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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孩溺水
同伴有无呼救义务?

永康两家长为此赔付1.8万元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灵敏 记者 徐贤飞) 因为自己的孩子没有及时呼救溺水的同伴,也没有把事实的真相及时告诉同伴的父母,永康两个小孩子的家长为此赔付1.8万元。1月10日,在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法庭,死者的家属以对方未实施呼救和隐瞒事实为由,与两名孩子的家长对簿公堂。

  去年8月14日下午,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12岁的胡某与比他大两三岁的两个孩子,前往村子附近一口人工开挖的水塘洗澡。不太懂水性的胡某下水后,溺水而亡。事发后,被吓坏的两名孩子怕家长责怪,回家后隐瞒了与胡某一起去洗澡的事。胡某的尸体直到晚上10时半才被发现。

  胡某的母亲说:“事发当天,我们4次到两个孩子家打听小孩的下落,他们都说不知道。我们多次到村里了解,证实当日下午1时半左右,其中一名小孩到我家叫走我儿子,又一起去找另外一名孩子。没多久,有村民看见两小孩手拿衣裤,从水塘慌张地跑回村里。事发地点不远处有人在钓鱼,还有十几个男青年在田间搭建电线杆,可他们都没听到呼救声。”

  胡某父母认为,虽然造成胡某死亡他们自己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但是两名同伴对此没采取任何求救措施,也不告知事实真相,延误了抢救时间,这与孩子没能获得生存机会而导致死亡的惨重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名孩子均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应对他们孩子的死亡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庭外调解。当天下午,两名孩子的父母同意向胡某的父母共赔付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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