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2月18日讯 (通讯员 西法 记者 黄宏)烟花蹿上高楼引发火灾,小区多户人家遭殃,肇事者是谁却至今是谜,火灾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这一类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今年1月29日0时05分,在杭州市文三西路沁雅花园住宅小区内,因多户业主燃放烟花爆竹,空中散开的火星落入该小区16幢1602室西南阳台,引燃放在阳台上的纸板箱,结果起火成灾。当时有小区业主发现住宅起火后,即向119报警。
今年3月23日,17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某将物管公司和周某、赵某告上法院。李某认为西房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栓出不来水,导致对1602室的救火延误,进而殃及1702室。1602室的房客赵某擅自将住宅改变用途,堆放了大量的易燃物品,导致火灾损失的加重,周某是1602室房东,却监管不力,因此要求判令由这3方共同赔偿原告火灾损失。
周某和赵某则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在屋内堆放样品鞋,他们也很难预见到火灾的发生,所以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失或过错,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但是却无法查明,物管公司没有能尽到注意义务,对火灾发生有一定责任;火灾发生后,小区内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栓未能及时出水,救火时间被延误,使火势蔓延至原告屋内,这说明物管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导致救火时间被延误,火灾损失扩大。
法院最后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920元的40%,即259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