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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
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尚未开始,现在处在亏损期内,提前摊销了一笔无形资产,如果作为差错更正后,是否少交所得税?
答:摊销无形资产应严格按照税法进行,未按规定摊销的,应及时更正。“两免三减半”从企业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如果调整后企业仍亏损,对获利年度不影响。
是否属于进料加工贸易
问:我公司是一进出口公司,跟一外国企业签定了一批货物,定单金额是200万美金,其中一配件对方公司要自己买来后进口我公司,然后再安装货物出口,这个进口配件要20万美金,由外国公司连同货款一起汇我公司账户220万美金,然后20万美金我公司再汇回外国公司,请问这样的情况要缴纳有关税款吗?
答:如不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时要交纳进口关税,出口时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可以退税。
支付境外客户费用
问:现有一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了一笔给境外客户(购货方)的费用,并且以现金方式在国内支付,对方既有以境外企业身份又有以个人身份领取费用,企业以外方给的自制凭证入账,并且归作佣金处理。请问企业这样处理是否妥当?该费用是否可以归入佣金?企业是否直接向对方索要国内合法凭证就可以,还是要区分对方是企业和个人不同性质分别对待?
答:处理不妥当。支付境外客户(购货方)的费用并不一定是佣金,在实际中,应该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和劳务报酬的区别,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费用的准确归属。当然,如确属佣金,只要是合法的、真实的,税法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前提是有合法凭据。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