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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浙江省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等,吕祖善主持

  本报讯 (记者 王瀛波) 11月24日下午,省长吕祖善主持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事业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该《办法》还对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以及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情形作了规定。

  会议决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常务副省长章猛进,副省长王永明、盛昌黎、陈加元、金德水,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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