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制度创新则为社会和谐提供绵延不绝的动力。我省市场经济先发,拥有体制机制优势,但也不能固步自封,必须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机制,有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机制初步建立,在全国率先举行立法听证,“开门立法”取得实效,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适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完备,在全国颁布实施了首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十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共通过地方性法规120件;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35件,制定政府规章73件。
一套和谐的法律制度,将使各方利益得到完整表现,各方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到2010年,我省将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今后,我省将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体制改革,制订劣势企业淘汰的政策措施;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水、排污权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探索城市公用事业的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
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政支撑。近年来,我省紧密结合实际,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使公共财政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2005年,我省对市、县(市)体制性及专项资金转移支付171.39亿元,自2003年完善体制以来年均增长15.5%,欠发达县(市)享受了与较发达县(市)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全省累计完成建设示范村480个、整治村5060个,投入总额达413.55亿元,农村面貌焕然一新。据统计,2001—2005年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累计投入1179亿元,在全国各省区中率先基本普及从学前3年到高中段的15年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保、就业再就业也已成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
今后,我省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科学界定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建立“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机制;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要素资源保障,促进可持续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保资金筹措机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体制机制,健全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