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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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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养犬不能超越
自由与责任的边界
· 宁波三管齐下治狗患
· 杭州城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
· 依法加强管理
市政府将作专题研究
· 中央媒体纷纷发表评论
· 依法、文明、坚决地
消除狗患
· 各大城市开展专项整治
· 罚没毛衫
可利用
· 杭州市民时兴乡村“休闲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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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
公民养犬不能超越
自由与责任的边界

本报记者 李晓鹏 通讯员 吴恩玉
  养犬可以排解人的寂寞,可以给人以精神寄托,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残疾人来说,养犬会给他们带来乐趣和方便。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公民养犬,但养犬并非没有限制。公民养犬如果超越了权利和自由行使的界限,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则对无证养犬、养犬违规进入公共场所、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划定了公民养犬自由和权利的界限。

  要将养犬的所有问题都管理好,单靠政府或政府某个部门是不行的,需要整合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管理的合力。各级政府要研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犬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效率,把养犬带来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努力创建和谐的社会。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通过立法加强犬类管理是必要的。对于制定全省性犬类管理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法工委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如条件成熟,将会按规定程序建议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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