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可以排解人的寂寞,可以给人以精神寄托,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残疾人来说,养犬会给他们带来乐趣和方便。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公民养犬,但养犬并非没有限制。公民养犬如果超越了权利和自由行使的界限,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则对无证养犬、养犬违规进入公共场所、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划定了公民养犬自由和权利的界限。
要将养犬的所有问题都管理好,单靠政府或政府某个部门是不行的,需要整合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管理的合力。各级政府要研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犬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效率,把养犬带来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努力创建和谐的社会。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通过立法加强犬类管理是必要的。对于制定全省性犬类管理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法工委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如条件成熟,将会按规定程序建议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