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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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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为车祸身亡的“无名氏”讨公道
桐庐县民政局与肇事司机对簿公堂
  本报杭州10月16日讯 (记者 汪成明 桐庐县报道组 潘连魁 程大鹏) 他惨死于打瞌睡的司机车轮下,至今不知是何方人氏。今天上午,桐庐县民政局代表“无名氏”走上法庭,与肇事司机对簿公堂,为他讨个公道。

  去年10月31日晚,经营蔬菜生意的桐庐个体户姚某驾驶着轻型货车从分水老家进货回城,在途经05省道瑶琳镇吴家村地段时,与相对方向路边步行的一男子发生正面相撞,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事发时姚某由于疲劳驾驶,开车时打瞌睡,加上该车制动性能故障,才酿成这场悲剧。交警认定姚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男子是谁?事后,警方发动群众,在周边地区为其寻找亲人,后又通过媒体刊播《寻人启事》,但始终无人认领。这个“无名氏”很可能非本地人口,不排除是外出打工或流浪人员。

  由于在规定的公告期间,寻找男子的亲属未果,提起刑事诉讼的县检察院于是向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民政局作为该男子的全权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刑事诉讼内容,均表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庭审焦点集中在“民政局是否有资格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与“民事赔偿额度是否应该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两大问题上,双方展开了激辩。

  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1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应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县民政局作为政府赋予的社会救助法定机关,有权代表困难群众向法院起诉。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由于在车祸中不幸死亡的无名男子,无法确定其具体身份,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代行诉讼和索赔的权利,民政局作为原告代理人,没有法律授权。此外,被告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正式实施之日是今年6月1日,而事故发生时间是在去年,根据法律从旧兼从新的原则,赔偿标准适用法律不当。

  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法庭今天没有当庭宣判。

  “我们不能认为撞死了无名氏,撞了就白撞。”庭审结束后,“无名氏”的全权代理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吴艳华说。她认为,这个特殊案件的开庭,表明政府对困难群众救助的重视,体现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

  据介绍,如果县民政局在此案中胜诉,无名氏获得的所有赔偿款,将以提存方式或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一旦被害人家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返还亲属。该赔偿款的合理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丧葬费用之后上缴国库,将这笔钱专项用于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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