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下达国复(2006)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裁决维持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今年上半年,义乌市一村民吴某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该村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务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基本农田的依据应当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修编后的义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政府的批准征用该地块土地的决定不涉及基本农田,并符合义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是合法的。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裁决维持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吴某申请事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 李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