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2006年9月2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2006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新设立、变更、遗失补发等原因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9月21日开始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换证范围:各类纳税人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为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各类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分支机构,无论在本地还是异地,均统一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并发证。同一县(市)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后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收费情况:分项收取工本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省物价局批复,我省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换证时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更换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分项收取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和封皮。在换证工作中,严禁通过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收取额外费用办理换证等方式变相增加纳税人负担。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凭《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
联合办证:方便纳税人换证
据了解,各地税务部门在换证工作开始前已开展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历史数据比对工作,比对结果导入“应用系统”,供纳税人进行网上预登记和办理换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市县已实行联合办证,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办证和换证。据初步统计,在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的通力协作和大力倡导下,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为契机,全省国税系统66个考核单位中有61个单位可以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现联合办证的纳税人达到110.1万户,占国地税共管纳税人112.7万户的97.7%。据介绍,有些市县联合办证实行零收费,即取消了办证的工本费,所需费用由财政补贴解决。
为做好换证的分类疏导工作,各地税务部门将采取多设换证窗口、多种形式发放税务登记表的方式,或者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沈国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