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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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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福利企业减免税

  问: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调整后,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请问是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还是2006年全年结算?福利企业可以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这2倍是按原发工资乘以2还是乘以3?

  答:新的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是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税前扣除按照原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乘以2计算。

  

  事务所改制的员工股份

  问:改制前非注册税务师人员拥有股份,改制后股份可一致保留吗,且对改制后拥有的股份有何规定?

  答:改制前非注册税务师人员持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45号文件第(三)条“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根据以上规定,出资人只要事务所不撤销、本人不转让,持有的股权可长期保留。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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