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出口退税率调整
自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纺织品、家具、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提高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财税[2006]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