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某内资企业2005年下半年向当地的一所小学捐款5万元,并以学校开具的统一收款收据记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对此赞助费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今年6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补缴企业所得税1.65万元,并处0.5倍罚款。因捐赠还要受补税罚款的处理,这使该企业主感到不可思议:明明是出于爱心的资助,一眨眼咋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纳税人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等22个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通过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16个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才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资企业的捐赠则可全额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在应纳税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纳税人在奉献爱心乐施慈善的同时,还需找好捐赠“红娘”,不要忘了税法上的一些特别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安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