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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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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莫把最低工资当“标准工资”
徐 峻
  上海市一家效益很好的医院,院领导年薪都在十几万,而后勤等部门员工的工资过去一直按690元发放。当政府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750元后,该院又作出按750元的标准给他们发工资的决定。在这里,最低工资标准成了这些职工的“标准工资”。但由于这样做并不违法,职工们也无可奈何。这则并不起眼的新闻,近几天全国许多媒体都予以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最低工资当“标准工资”来执行,这种显失公平的做法在不少地方也存在。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对数量很大的企业职工是很不公平的,对保持社会稳定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很不利的,与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和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是不相适应的。

  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为低收入群体设立的“保底”标准,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高一次。我省在去年底就已第7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国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随意降低计件单价、强迫职工超时劳动等手段,变相压低、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体现了国家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低收入群体的保护。除非企业效益确实很差,经营者收入也不高,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来执行,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标准工资”来执行,显然是在故意钻政策的空子,是欺负平民百姓的一种伎俩,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也是损害企业本身发展的一种短视。

  职工工资拿多少,不是企业说了算。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地改变了一些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报酬基本都是由企业主说了算的现状。这是注重社会公平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可惜,我们还有不少企业没有推行这一制度,给职工发工资基本上是由经营者说了算,随意性很大。当务之急就是在所有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广大职工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工资收入。

  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大趋势。经营者在获取高额收入的同时,职工工资得不到增长、多年不增加收入、长期停留在相当低的收入水平上的现象,是不应该也是不允许长期存在下去的。在工业化发展初期,通过低工资形成的低成本发展模式,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工业化的中后期,再维持低工资为主体的低成本运作来发展经济是行不通的。近些年不少地方发生的“民工荒”就是一个强烈的信号。职工与经营者是企业的共同体。经营者对职工利益如果过分苛刻,在利润分成中只顾自己而忽略职工,最后也会损害到企业和自身。在国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企业经营者应该看清这一形势,懂得这个道理,顺应社会发展大趋势,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作出对社会负责的理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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