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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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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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给我们带来什么
· 三年内不得做任何企业高管
· “假破产真逃债”行不通了
· 中国修法为合伙企业拓宽成长空间
·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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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假破产真逃债”行不通了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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