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为切实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贯彻落实,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草案规定,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草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草案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