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当事人双方对李兰探视女儿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了激烈辩论,但终因分歧过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后,法院综合双方具体情况,判令原告李兰每月可单独探望女儿两次,探望时间为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被告金憩予以协助。
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教育疏导下就小孩的探视问题取得初步共识,但法官仍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今后还会心平气和地协商孩子的探视问题吗?
如今,法官每每谈到审理探视权纠纷案,都感到案件虽小,但件件棘手,尤其是探视权的执行更是让法官头痛。法官认为,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不可能像处理其他案件那样,用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孩子从一方那里“抢过来”让另一方探视。有时,法官为防止有的当事人不配合,专门陪伴另一方当事人到探视现场。法官戏称自己是“保镖兼保姆”。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当事人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应该说,这种探视权的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具有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