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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律法规密集出台 干部制度改革再显亮点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

  其实,在此之前的6月中旬,中央就集中颁布了包括这三个文件在内的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共5个法规文件。

  这5个法规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台的“5+1”法规文件,与《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干部教育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一道,初步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制度上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短短数年间如此集中出台一批法规性文件,在党的干部工作中实为鲜见。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梁妍慧分析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有目标、有步骤的整体推进阶段,特点明显:先是制定总纲,然后制定中观性的和微观性的规定、法则、细则;有根本性和方向性的规划目标,又有原则性和中观性的制度,还有具体操作性的条例、细则。

  同时,这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充分体现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特点。科学化特点的第一个表现是,这些法规文件都坚持了干部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群众公认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的统一,符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点。第二个表现是,探索了干部成长、教育和工作自身的规律,按照干部成长教育自身规律来制定与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各个方面的条例。

  民主化的特点表现是,上述这一系列法规文件都在努力扩大党员和群众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比如2000年出台的公示制,扩大了群众的参与;2006年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不久前出台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把组织考核和民意调查结合起来等等。

  制度化的特点表现是,这些法规文件按照干部工作自身的规律,把一些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化和细化了,而且每一方面都力求按照程序的规定来一一作出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条例按照程序的规定来制定了,比如说考核办法的制定就是如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改革进展到现在,开始触及到干部人事制度的焦点和核心问题。比如重要干部的决定主体,现在规定要求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常委会扩大到同级全委会票决制,决定权不再集中在常委会手中。这是对党内权力机构决策权的重大改革。治党治国,关键在人。不难预见,干部制度改革今后仍将成为改革的重要抓手。中央要求,进一步抓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项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法规文件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针对社会广为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不懈地进行探索实践,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

  梁妍慧教授认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一是加快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二是要把《纲要》和中观性的条例继续细化,变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为可操作性的条例、细则,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已经出台的法规文件。现在出台的文件已经不少了,关键是要落实。然后再结合新情况将其不断完善改进,把那些“暂行”的或是“试行”的,经实践检验可行就定为正式的;

  要继续制定相关的一些细则条例和规则,也就是由初步的走向完整全面的法规体系;

  要努力攻克干部制度改革的“攻坚”部位,也就是核心或者焦点问题。比如重要干部决定主体,变过去的少数人为多数人,民主推荐也应该如此;比如改进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比如加快制定有关选举类领导干部的具体条例。

  (据《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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