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冰,即是运用机械制冷系统将普通用水加工制作成的一种商用冰块,主要用于对鲜鱼货的保鲜。舟山市目前已有机冰生产企业近40家,逐渐发展成为当地沿海经济一个新的“特色行业”。然而,机冰企业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带来税收收入的相应增长。这一方面是由于机冰业的销售对象分散、现金结算频繁,致使该类企业销售价格不易掌握、普遍存在销售申报不实的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多数企业财务账证不全,有的甚至没有销售记录,致使税务稽查难度加大,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为此,舟山市国税局从今年年初起,对机冰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调查,掌握了机冰企业市场销售价格的区间范围,经测算按80元/吨、85元/吨、95元/吨三个类别确定最低计税价格;通过深入企业蹲点摸查,掌握了该行业吨冰耗电耗水量的情况,经测算吨冰最高耗电标准为72.5度、最高耗水定额标准为1.5吨水,并以此为基准数据确定各机冰企业的生产量和销售量。
在经过详细调查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该局根据机冰企业的性质实施分类税收管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冰企业,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和最高吨冰耗电、耗水定额管理的“双向管理”。如果企业在计税时无正当理由实际销售单价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反之,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单价计税;如果企业吨冰耗电量或吨冰耗水量高于最高吨冰耗用量定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则按最高吨冰耗电、水定额标准重新计算企业的机冰生产量,进而确定机冰销售量和计税销售额。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机冰企业,全部实行核定征收。核定时按确定的最高吨冰耗电定额标准,依上一年的实际用电量计算其销售量,然后按企业所在区域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其销售额作为核定标准。如果上一年度的实际机冰销售额低于标准销售额的,按标准销售额作为核定基数,高于标准销售额的按实际销售额作为核定基数,同时乘以年增长率(比照个体税收定额年调高幅度),核定年计税销售额和年应纳税额。
对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办法参照小规模企业。对生产机冰的个体制冰船,实行按制冰船吨位核定税收定额,经调查测算确定年销售量为17.5吨/吨(船吨位),然后乘以船吨位计算出年销售总量,再乘以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出年标准销售额,作为核定定额的基数,考虑年增长幅度(按个体)及上年实际定额等因素,确定本年度税收定额。
通过上述这些征管措施的实施,该局有效地加强了机冰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据统计,普陀分局2006年1-7月入库机冰生产企业增值税105万元,同比增长近一倍,全年预计可入库增值税200余万元,同比增长181.8%。同时,通过征管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到位,既公平了企业税负,也有效地遏制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应收尽收。
(安际业 郑金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