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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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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故意取得虚开发票 补税罚款获刑三年
  近日,开化县某制灯企业的郑老板,因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被该县国税局追缴非法抵扣的22万元增值税,并处所偷税额0.5倍的罚款11万元,还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去年3月,开化县国税局在审核时发现:该县某制灯企业于2003年11月至12月取得上海市闸北区国税局为上海一家实业公司代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128万元、税额22万元、价税合计150万元,企业分别于2003年11月、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近22万元)有问题,遂向上海市发出委托协查函。上海市国税局协查复函结果为“查无此户”。

  经核查发现,该企业从上海某实业公司购进荧光粉等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财务原材料明细账上登记金额均为128万元,而企业仓库材料入库单及仓库原材料明细账上记录的该批(两笔业务)购进荧光粉等货物,实际入库的金额为42万元,而且货物数量及品名都不相符。接着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支付货款情况也进行了核查,发现两次购进货物均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一次进货金额为12万元,支付货款12万元,另支付票面金额与实际金额差额大约5.5%的差价3万元给予开票方;第二次进货金额为30万元,支付货款30万元,另支付差价2.4万元,说明这两次购货的票款也不相符。    

  (汪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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