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已经开始酝酿下届秘书长的人选问题。新秘书长究竟是怎样产生的?
法律规定相对简单
其实,《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和相关决议关于秘书长产生办法的规定是相对简单的。
《宪章》第97条规定:“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这就是说,秘书长的产生在程序上分两步:首先是安理会的推荐,然后大会任命。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必须得到安理会和大会两者的支持才能当选。
除上述《宪章》原则性的规定外,还有联合国大会1946年1月24日通过的第11(1)号决议较具体些,该决议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主要内容有:大会应以秘密会议方式讨论(秘书长)提名与任命问题,安理会应尽可能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以避免在会上就提名问题进行辩论;无论安理会或大会投票均应采用秘密投票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关于遴选秘书长的许多具体细节是上述文件无法规定的,只是在实践中根据上述文件和各方之间的谅解,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习惯做法。例如,安理会在推举秘书长时不但以秘密方式进行,而且由主席当场开票,确定人选后,紧接着就通过向大会推荐人选及其任期的决议,大会一般根据安理会的推荐通过有关决议。但是,如有两个以上候选人,安理会一般应先进行所谓“摸底投票”,获9票以上且无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得票多者才获正式候选人资格。
“摸底投票”有妙用
“摸底投票”虽然不是正式投票,没有法律效力,但这种投票对安理会了解各方意图以进行决策是关键性的,并对正式投票具有决定性影响。
1996年11月安理会审议秘书长遴选问题时,当时仅有一位候选人,即当时在任的秘书长加利(埃及人)谋求连任。但美国反对,并提出先搞“摸底投票”,再表决安理会决议草案。结果在11月19日的无记名投票中,14票赞成,1票反对。由于这一反对票来自一个常任理事国(红色选票),决议草案被否决。
在加利被否决后,非洲统一组织(现改称非洲联盟)改变立场,只坚持由非洲人连任秘书长,而不再坚持推举加利作为唯一候选人。这样一来,就好像打开了闸门,一下子从非洲涌现出12个候选人来,可谓“人才济济”。但由于候选人需要政府提名等程序,最后保留在候选人名单上的只有4个人。加利看到自己已不是唯一的候选人,若继续参选,不可能保持此前的高票。所以,他通知安理会主席称:他决定暂不做候选人,希望安理会暂不投他的票。这就是当时在联合国盛传一时的加利“中止竞选”,其实这是加利宣布退选的明智做法。美方对此立即表示欢迎。
常任理事国是关键
上述事实说明,尽管加利在安理会15个成员中获得了14票的高票,但由于美国(常任理事国)独家反对而迫使加利退选。可见常任理事国在遴选秘书长的问题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在加利退选后的非洲4位候选人的角逐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从11月19日否决加利后,经过20天的筹备,终于为下一轮非洲4位候选人的角逐做好了准备。从12月10日至12日的3天时间里,一共举行了7轮投票,结果都没有人能够出线。但从7轮投票结果看,候选人之一安南的得票一直是领先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第6轮投票中安南获得13票,反对票中只有常任和非常任理事国各1票。这就很清楚,2张反对票分别来自法国和埃及。埃及为其本国的加利落马而耿耿于怀,这是可以理解的。而法国则在安南身上发泄对美国的不满,因为美国事先未同法国商量就宣布不再支持加利。此外,法国与美国唱反调也是要显示其独立性,提高自身国际地位,扩大其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当然,法国最终还是要考虑法美总的合作关系,不能也不愿同美国一直硬顶下去,最后还是选择了妥协。
中国遵循三项原则
在联合国遴选秘书长问题上,中国大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中国坚定地维护地区轮任原则。今年这一次轮到亚洲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中国也会坚定地予以支持。
第二,中国希望秘书长应当领导联合国在解决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方面有更多的作为,应当维护占联合国会员国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三,中国希望联合国秘书长的任何候选人不应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此外,候选人不应来自一个与中国没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这一条也至关重要。
(据《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