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社会各界举报监督
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现将全省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予以公布,社会各界对下列问题可向当地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见右表)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民航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