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中央政治局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会议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受鼓舞,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就此,我们采访了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负责人,请他们就这项改革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了介绍。
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重在建立新制度,形成新机制。通过简化工资结构、增设级别、增强级别功能、完善工资调整办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二是适当向基层倾斜。我国公务员队伍60%在县以下基层单位,92%是科级以下人员。为了鼓励广大基层公务员安心本职工作,工资改革中采取了相应的倾斜措施。主要有:加大低职务对应级别数,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使基层机关因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限制没有晋升职务机会的公务员也能提高待遇;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高定级别等等。三是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津贴标准,增加津贴类别,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对于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提高工资收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有着重要作用。
问: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一级一薪、定期升级”。二是实行新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三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运行机制上与机关不同。四是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在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积极性的同时,加强引导和调控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五是健全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
问: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国家对解决相关群体待遇方面总的安排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兼顾、通盘考虑,让广大群众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成果的要求,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国家将继续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水平。一是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二是适当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三是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等。与以往历次统筹考虑相关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的政策相比,这次调整的政策措施力度更大,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量也是历史上最多的一次。可以说,这是一项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确保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德政之举、民心工程。
问:国家对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支持地方实现应保尽保,近几年来,中央财政较大幅度增加了低保补助,由2000年的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2亿元,覆盖人数由2000年的400多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2200多万人,目前已趋于稳定。因此,目前工作的重点是做好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即适当提高补助水平,使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比2005年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整时要适当向生活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倾斜。
问:国家对提高优抚安置对象等人员待遇和生活标准是怎么考虑的?
答:继去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后,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再次大幅度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提标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这是1998年以来第8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厚爱,确保了其生活水平随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另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优抚对象按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军队调整待遇的幅度相应提高待遇标准;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适当提高了待遇标准。
问:国家在对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这次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继续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一次出台,三年连调”的方案,即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连续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调整水平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调整时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