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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垄断一小步民众损失一大步 “经济宪法”剑指改革“深水区”
  从有关部门所透露的《反垄断法》草案部分内容看出,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行业垄断问题,《反垄断法》还是给予了一些界定。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电信、民航、电力、金融等行业垄断行为,或许都可以不同程度纳入前两类垄断的范畴。特别是草案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了七种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这些情况,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碰到。

  尽管如此,“要平和看待《反垄断法》出台,不要期望太高”,是不少专家的一致看法。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后,公众还没来得及高兴,学者们便迅速泼下了一盆“冷水”: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北京大学经济法教授盛杰民、管制经济学专家张昕竹等参与起草的专家组成员众口一词地表示,民众不宜对《反垄断法》期望过高。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陆铭博士认为,对于解决老百姓生活中碰到的垄断问题,《反垄断法》必然会有积极影响,毕竟,它提供了一个专门的法律依据。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反垄断法》出台之后,这些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在反垄断等相关法律出台多年后,才真正形成行之有效的反垄断程序,中国刚刚起步,不可能期望一蹴而就。

  陈钊博士则认为,《反垄断法》能否有效执行,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垄断行业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些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对大部分民众只会造成很小的损失,但由于涉及面广,垄断企业往往由此可以轻易获取高额利润;如果民众没有反垄断的意识或者表达自己意见的畅通渠道,他们难以就自己小小的损失而产生反垄断的动机。

  同样的担心还来自对反垄断机构权力的质疑。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我国将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但尚不清楚这一委员会的权力和工作规则。

  以往,反垄断事宜牵扯到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部门,新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能否统一协调还不清楚。同样,目前能够轻易让老百姓增加日常开支的垄断企业,都是占据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公司,要对他们制裁,无疑需要勇气。

  陆铭博士认为,我们应该看到,《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它能够马上解决老百姓碰到的实际问题,而是意味着我国渐进式改革开始进入了对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开刀的深水区,这是在农村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之后更深层次、更敏感的领域,从这个角度而言,《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是一个里程碑。

  (本报综合《人民日报》、《解放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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