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县桥下镇某数控仪表厂因涉嫌利用假发票偷税,被该县国税局依法责令补缴税款3.08万元,并处以罚款1.54万元。该厂负责人懊悔地说:“为贪利而借印章于他人,如今牵出偷税案,落得个补税罚款的结局,真是不该啊!”
2005年6月,永嘉县国税局收到一份来自成都市温江区国税局的协查函,来函要求查明永嘉县桥下镇某数控仪表厂开具给成都某中学9份货物销售发票的真实性。该县国税局立即组织人员下户核查,发现该县国税局根本没有出售这9份发票,鉴于案情比较复杂,局领导当即决定对该厂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厂与成都某中学的业务往来仅于2004年9月至10月间发生过一次。当时,成都某中学通过该县桥下镇供销员郑某来到该厂,要求定做车床5台,每台售价为5万元,合计25万元;铣床1台,售价为7万元。因该厂没有生产车床和铣床,便从江苏某机床厂购进,车床购进价格为每台4.8万元,铣床购进价格为每台6.8万元,合计30.8万元,然后以3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郑某,转售时没有开具发票。接着,郑某将购进的5台车床和1台铣床转售给成都某中学,销售金额为60万元,在2004年12月和2005年3月分别开具了9份发票。这9份发票由郑某取得,但借盖了该厂的财务专用章,发票来源由于郑某潜逃至今尚未查清。
在查办此案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厂经常采取不开具发票手段,隐瞒销售收入来偷逃税款。经查实,该厂在此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103.16万元,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为97.32万元,而同期已申报销售额为46万元,隐瞒销售收入51.32元(不含税),应追缴增值税3.08万元。因此,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永嘉县国税局向该厂追缴增值税3.08万元,并对该厂处以罚款1.54万元。
(陈定贵 李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