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5月10日讯(记者 余勤 通讯员 辛成) 杭州江干、拱墅、余杭等五个交警大队一起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一年内53次拒缴交通违章罚款的付某,强制执行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共计27000余元。今天上午,后悔莫及的付某将罚款悉数缴到法院。因为长达一年拒缴罚款,如今的罚款金额已经是原先的5倍。
付某的违章记录最早可追溯到2004年11月21日。当时,他驾驶一外省牌照大货车,行驶到拱墅区沈半路时,因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被交警拦了下来。3天后,付某改变路线,悄悄地将车行驶到秋涛路与凤起东路的交叉口,再次被交警拦下。11月30日,杭州下城区交警发现,同样是这辆外省牌照的大货车,同样是违反交通禁令标志,付某又出现在了东新路上。
交警调查发现,付某是2004年2月在四川考取驾照,随后受雇于台州一家个体托运站,驾驶外地牌照货运车在杭州跑运输。然而根据相关法规,杭州禁止外地牌照的货运机动车进入市区(部分道路在晚7时至次日早晨7时,允许开具通行证的外地货车通行),并在各个进城口竖有明显的禁行标志。
杭州拱墅交警大队一位负责人对笔者说,付某不懂相关的交通法规,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所以一次次铤而走险。
根据交警记录,2004年11月2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付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先后被杭州五个交警大队开出《处罚决定书》共计53次,其中47次是因为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每笔罚款为50至100元不等,且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可付某没有一次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期缴纳罚款,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11月底,杭州江干、拱墅等五个交警大队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受理此案。
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五个交警大队开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所以对付某强制执行罚款共计4870元,逾期履行的加处罚款2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