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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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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幸福人家”更换“管家”引出话题
业主维权亟待法律保障
  在“幸福人家”更换“管家”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主任朱中巧最大的困惑就是,这么一件关系到所有业主切身利益的事,业主的参与度却并不高。当初在宝善宾馆召开的全体业主大会,尽管事前很早就已经贴出了告示,但参加大会的业主还不到实际的一半。所幸的是,“幸福人家”在随后的更换物管企业的投票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赞成更换物管企业,才使得维权行动最终成功。

  但是,对别的小区来说,就不那么幸运了。杭州某小区有340户业主,业主委员会要全体业主现场表决是否修缮一处公共绿地。贴出公告以后,只有不到100户业主到会参加投票,不到法定人数,修缮之举只能作罢。

  朱中巧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记者了解到,正在制定中的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案,草案拟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其意思表示视为赞同、反对还是弃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幸福人家”小区所在的新华坊社区主任叶敏说,“幸福人家”业委会刚刚找上门来的时候,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就是马上要解聘现在的物业公司,没有考虑过法定程序的问题。”在社区的引导下,“幸福人家”最终以合理合法的程序完成了更换“管家”过程。社会力量应该在业主和物管企业之间发挥怎样的作用?下城区房管局物管中心副主任金志伟认为,深圳市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市已成立了由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化解小区物业矛盾方面,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朱中巧还认为,此次“幸福人家”的维权过程,如果“上房”物业当初能及时响应业主的要求,对一些服务不到位的地方作出补偿,就不会有今天的解聘。他问到,业主聘请“管家”以后,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能不能像买其他商品一样,获得赔偿?我省条例草案也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报记者 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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