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鹿城区仰义乡澄沙桥村的胡老汉一家分得3亩多耕地,20多年间历经几轮土地承包,权属登记证明已经不全。后其长子亡故,儿媳改嫁并占用了其中一块地,胡老汉与儿媳因此反目成仇。
“为了这块地,村里和乡司法办都不知道来劝了多少次架了。吵一次,劝一次;劝一次,吵一次。不弄清楚这块地到底归谁,这架还得接着打下去。”胡相玉说。为了这块地的权属纷争,他们还先后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至温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受理后,才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什么村里和法院解决不了的陈年旧账,到了温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就能迎刃而解?温州市农业局副局长王蛟虎认为,那是因为土地承包仲裁采用了“准行政”加“准司法”的独特办法。
据了解,以往农村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时,政府部门因为没有法律授权,很难“插手”;法院又因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出台),缺乏受理、审理依据;让村组织自行解决,又难以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或代表通过”的这道门槛。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现行体制下,已经走进了一条‘上访无路,上告无门,调解无力’的死胡同。”王蛟虎说。
“与乡镇调解和法院判决相比较,用仲裁的形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两方面的优势,”温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秘书长冯怀江认为,“一是当司法途径无法确认事实情况时,可借助行政的手段继续进行调查;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有农业部门的人员参加,对各种农村土地政策较为熟悉,有利于理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胡老汉这个案子中,关键点在于确定这块地承包权的分割情况。村里上年纪的人都知道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但这无法在“当庭对质”时作为证据使用。仲裁庭通过大量走访,了解到基本事实,同时通过行政手段,又在当地土管局查阅到胡老汉儿媳的一份建房申请,对所承包土地的四至范围,有明确说明。这份申请,成为以后裁决的重要依据。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方便快捷化解纠纷的有效渠道。”冯怀江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性质。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妥善地化解土地承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