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邢台市气象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而这仅是该公司针对河北各地气象部门的11起系列行政案件中的一起。
事情的起因其实非常简单:佳诚公司向河北省的一些移动手机用户有偿传播了气象信息。去年年底,河北省11个地市的气象局几乎同时对该公司作出了3万元至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此,佳诚公司相继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传播天气预报的行为合法,指责气象局对天气预报实施信息垄断。这场涉及河北全省的诉讼,最惹人注目的争执焦点在于:媒体传播气象信息是否要经过气象部门的同意?
邢台市气象局在法庭答辩中称,气象局负责本地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是法律授权,依据的是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局认为,国家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但刊播应当依法经有关气象台站同意并直接提供气象信息,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发布传播并拒不改正,既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扰乱了气象信息传播的社会管理秩序,当然是违法行为。
佳诚公司则提出,《河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关于“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的内容早已被废止。更何况,法律本意是鼓励媒体自由报道传播天气预报的。沧州等8个地市气象局竟然使用了上述已经废止的条款,令人费解。
对于这一系列案件,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肖辉认为,这实质上是气象部门与SP运营商围绕气象信息资源的利益之争。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占据着公共资源的专门部门,不能把公共资源部门化、利益化,更不能通过设立直属企业的方式排斥其他经营主体,甚至在从事公共资源的经营和竞争中,借助其主管部门,利用政府的权力干预、禁止或取缔其他竞争者介入。(据法制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