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有这样两则发生在同一个地方同一个时间的新闻,单独看看只是社会个体的个人行为,但是把它们放在一起,却颇能反映出中国当下社会个体的公民意识正日趋丰满——
财政局超预算购豪华车
村主任以纳税人名义起诉
4月3日上午,湖南县级市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该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蒋石林破天荒的诉讼,成了当地干部群众饭后的谈资。
一位市政府的干部说,蒋石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因为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
也有人认为,这种较真虽然比较突兀,但政府部门应有面对来自纳税人个体监督的正确心态。“这些钱,难道就没有纳税人的血汗在里面吗?所以多对他们监督是有必要的。”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认为,本案的意义非常重大。他说,《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据《中国青年报》
“个人出资雇人支教”
开了个好头
5位来自深圳的老师4月3日出发到湖南省常宁弥泉乡大山深处。这5位老师都是由深圳市民许凌峰个人出资向社会公开招募雇请的。根据雇请的条件,这些老师将在大山深处支教15个月,每个月许先生向他们支付2000元的工资。
据悉,这种由个人出资招募社会人员到贫困山区支教的行为还是首次出现。一直以来,“支教”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一种“义务”的表现,而个人出资招募社会人员到贫困山区支教不仅打破了现有的支教模式,也改变了支教的纯粹义务性!
从现有的国家出面、义务支教的模式来看,“个人出资雇人支教”作为贫困山区教育的一种补充模式是值得赞赏的。首先对于类似许凌峰这样的企业界人士来说,他们很多人都愿意奉献爱心,但可能平时没有时间,而通过这种模式既可以了却他们的心愿,也从本质上解决了山区教育的师资问题。其次,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而言,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无法挽留优秀的师资力量,而通过这种模式则可以让山区孩子同样享受到优质教育。最后,一些社会人员虽然很愿意从事支教,可生活的压力却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而“个人出资雇人支教”则在保障他们起码生活的同时,亦满足了他们支教的愿望。
据《广州日报》
在中国,“公民”、“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这三个词的使用率越来越高。然而,其中也存在误区。在消除几千年封建主义思想积淀的同时,强调“公民意识”,往往被人们拿来与“臣民意识”对立,被人们片面地理解为个体意识的觉醒,公民单向度地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而容易忽视“公民意识”所包含的更多“公民义务”的责任承担。
但是,以上两则新闻让我们看到了“公民意识”在中国的日趋成熟和深化。
蒋石林的诉讼行为,是公民对公共权力的一种监督。这让我们感受到蒋石林对自己公民身份的认同,感受到蒋石林对现代社会依法行政理念的理性认知。这种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的行为,无疑是公民意识的表现。
而许凌峰“个人出资雇人支教”的行为,则是公民意识的一种内在深化。社会在发展,简单的捐钱捐物已经不能满足一些公民的要求,就会有如许凌峰这样有爱心、有实力的公民涌现出来,这是公民对社会责任意识的深化。
公民意识体现了现代社会个人权力与义务的结合。蒋石林的诉讼并非他一个人的诉讼,许凌峰的“出资支教”更不是他一个人的支教。他们的背后,是无数社会个体的理解和支持,而他们的行为,则会唤起越来越多社会个体公民意识的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