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至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社会各界有关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32000多件,是草案公布第一周收到意见总数的6倍多。
仔细分析这些意见就会发现,老百姓除继续关注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外,还提出了其他一系列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
“立法要注意劳动者
和企业的权益平衡”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非常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草案时,立法者要注意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他们表示,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节器,立法者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就劳资关系而言,任何时候劳动者一方都是弱者,但如果在立法中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垮了,劳动者就会失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反之,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的形成。
为此,持此种意见的人建议,劳动合同立法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要在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资关系不失衡。
“应当允许以口头
形式签订合同”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有人提出,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仅限于书面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口头劳动合同的存在。
他们表示,现在是信息时代,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劳动合同应当允许使用电子文档、口头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一味强调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能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内容变更不大的用工形式,应当允许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
各方对有关竞业
限制的规定看法不同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对草案的这一规定,各方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来说,非常必要。
但也有人认为,竞业限制不利于人才流动,劳动合同解除就意味劳动者要失业,建议取消竞业限制的规定。
就草案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违约金的规定,有人认为,草案中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规定得太低,必将造成同行业企业相互之间恶意挖人的后果。有人则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过高,建议参考其他国家的竞业限制条款,将经济补偿修改为年工资收入的5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如果已经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建议针对加班经常化、
普遍化加以限制
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反映,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经常化、普遍化,有的劳动者一天工作十几小时,一周工作六天,甚至七天,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有的企业在确定工作量时就把加班计算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量,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还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为此,他们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以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建议草案对集体
合同作专章规定
目前草案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条款,散见于草案多个地方。征求意见中,有些工会组织和群众提出,草案应当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
他们表示,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集体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协商地位的有效举措,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力供求失衡、劳动者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协调劳动关系、使之趋于和谐的措施就是推进和规范集体合同。
为此,他们建议,在立法规范劳动合同时,应当对集体合同加以规范,在目前集体合同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
新华社记者 邹声文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