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早在去年11月提交草案时,就被不少人认为是一部处处闪耀着新意的法律:“行政机关是改革创新的主体”,“公众参与”,“宽容失败”等原则都是国内首创。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之所以在出台之前就备受社会关注,与当前改革的境遇有密切的关系。目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几乎所有的改革对象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如何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给改革创新者以信心和鼓舞,早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深圳人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名扬全国。从敲响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的第一槌开始,深圳改革创新的实践,对全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产生了持续和深远的影响。改革创新,成为深圳最大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
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圳特区的“领头羊”作用已不明显。与国内许多城市一样,面对土地、能源、环境、人口四个“难以为继”的难题,深圳一直在寻找下一步改革的突破口。
《条例》出台之前,深圳人就已经意识到,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深圳要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动力、要发展的优势、要发展的资源、要发展的空间。“改革创新”,成为这座城市2005年的主题词。
于是,深圳又开始了一轮全国领先的“试验”——由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并提出了改革者亟需保护的观点。
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基本的法律规范,以立法建立改革创新的动力机制、协同机制、责任机制等,对改革创新工作给予一定的促进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