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正式出台,也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可能免予追究。条例究竟应不应该对改革失败者予以免责?这一直是《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在出台前后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
支持方认为,《条例》的目的就是要形成自发改革的良好氛围,对于“符合程序”等条件下进行的创新,即便结果事与愿违,也可免于追究责任,这就为敢于突破旧体制、旧束缚的人提供了“护身符”。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任何改革创新都无法完全规避可能失败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过大,就会抑制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创新的源泉就会枯竭,经济社会就会走向因循苟且,从而丧失生机与活力。
因此,如果人们不想陷入一潭死水的局面,就应当致力于为改革创新者降低因可能发生的失败而带来的风险。当然,改革创新的成败,取决于主客观条件,由此而来的风险有可以预见者,更有无法预测者。深圳为改革创新者免责,就从三种具有确定性、无争议性的情况出发,以法律制度的形式降低改革创新者可能失败的风险,从而保护并进一步激发改革创新精神。
专家指出,对改革创新实行有条件的免责,其本意在淡化改革创新实践的理想主义色彩和对改革创新的理想主义期待,承认并容忍改革创新中可能出现的部分失败。自然,这种容忍是有前提的,也是有限度的。
为此,《条例》特别设立了“公众参与”条款。考虑到深圳法制相对健全,市民法治意识相对较强,条例第四章《公众参与》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
该条例的起草者之一、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说:“在中央乃至地方的法律法规中,这是第一次在听证之前加上‘必须’二字。”
公众利益不能因改革受损。条例多处作出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除了在改革前要举行听证会,并将方案向社会公开外,改革后要进行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如果公众普遍要求改而未改的,则要公开作出说明。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征集意见后新增规定:“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