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成为必须措施。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明确规定,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详见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