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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要闻

关于开展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准确界定普查登记对象、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我省定于2026年9月起开展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

  浙江省内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清查内容

  1.农户:户主姓名、户主身份号码、地址、是否本村常住户、户籍人数、住户人数、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

  2.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详细地址、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是否主营农业等。

  三、清查时间

  2026年9月至11月。普查人员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上门开展清查登记。

  请清查对象积极配合、如实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拒报。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依法对清查对象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清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特此公告。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