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化维权”是社会公害
本报评论员 王彬
据潇湘晨报报道,前不久,福建女子小熊在长沙某餐厅内被一名4岁男童触碰臀部,她上前抓住男童,致其颈部被勒出伤痕。小熊认定是孩子故意摸臀,要求家长书面道歉并承诺管教;家长则称孩子系奔跑中不慎触碰,反要求小熊为孩子受伤道歉。小熊认为,男孩受伤并非自己主观故意造成,拒绝向男孩道歉。事发后,有关部门介入并调解三次,双方仍未达成和解,小熊已准备起诉。
这原本是日常生活中极易化解的小摩擦。监控画面看不出孩子的故意或恶意,更像是一种无意识的碰撞。多数情况下,家长说句“不好意思”,被碰者回句“没关系”,事情便过去了。可如今,双方各执一词,都自认受害者,官方调解无效,当事人网上发视频维权,事件在网上越闹越大,甚至要走向诉讼。一件芝麻大的事,何以闹到这般田地?
症结,恐怕在于一种上纲上线的“情绪化维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维权,但前提必须合理正当。而在此事中,无论是实锤证据还是实质伤害,都难以坐实。凭常识常理判断,一个4岁幼童奔跑中的无意触碰,与当事女子给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可当事女子偏偏不依不饶,揪住一点事就无限放大,动辄道德审判,将小事升级搞大。这种只有情绪、没有事实的“以闹维权”,已经超出正常人的理解和承受范围,更难以获得公众朴素正义感的支持。
近年来,“情绪化维权”在舆论场并不鲜见。上纲上线的“情绪化维权”,不仅让无辜者“躺着中枪”,还消耗公共舆论资源,在社会制造撕裂和对立,已然成为社会公害。面对这类案例,社会的态度必须坚决,应当追求事实至上、证据至上,绝不能纵容“情绪化维权”任性妄为。相关部门的调解不能“和稀泥”,若有诬陷、诽谤或给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法律必须给出明确交代。面对这类事情,就别扯什么“幸福者退让原则”,没有原则的妥协,只会助长任性,让无理者愈发猖狂。
我们乐见更多人勇敢捍卫自身权益,但更要警惕以“维权”之名行“构陷”之实。让每一次维权都回到证据与规则的正轨,才能让公序良俗不被情绪绑架,让每个人都能在公共场所享有踏实的自由与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