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5版:观点

造假证育胚胎
击穿公序良俗底线

  ■ 本报评论员 王彬

  近日,上海一位罹患癌症的朱女士发现,丈夫唐先生竟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某医院成功培育了冷冻胚胎。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要求医院销毁该胚胎,却遭拒绝。她随后将丈夫、第三者及医院一并诉至法院。事发后,涉案胚胎已被封存,未再移植;其丈夫因伪造结婚证被行政拘留五日。朱女士表示,正考虑以刑事自诉追究二人的重婚罪。

  自己尚在抗癌,丈夫却与第三者谋划孕育新生命,这无异于在绝症之上再覆寒霜。然而,此事远非一桩家庭伦理剧可以概括,它牵扯重婚罪认定、医疗机构审查义务、婚姻权益保护等多重法律命题,也直击公序良俗的底线。“家务事”三个字,担不起这些。

  首先,此案是否涉嫌重婚罪?法律不能含糊其词。《刑法》规定,重婚罪常见情形包括“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案中,结婚证系伪造,第三者在明知唐先生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伪造证件、共同进行辅助生殖,是否属于事实重婚?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法院判定。

  其次,一张伪造的结婚证,为何能轻易在医院“过关”,完成冷冻胚胎的全流程?程序核查的短板需追问。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卫健委答复称,医院按规定查验了身份证和结婚证。然而,这样的回应并不能消解公众疑虑,有律师直言,当前法律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审查证件的真实性,但医院并未强制接入民政婚姻登记系统,仅凭肉眼和常规核验手段,确实难以识别高仿假证。只是,如果假证件可以如此轻易地撬开辅助生殖的大门,那就是对公共伦理秩序的挑衅。

  再者,朱女士的婚内合法权益,法律应当给出铿锵回响。朱女士所遭受的,不仅是情感背叛,更是人格尊严的凌辱和婚姻权利的架空。在民事层面,她完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基于丈夫的过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提出具体要求。此外,丈夫给予第三者的任何花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同样可以主张权利。

  法律或许无法治愈心碎,但必须为破碎的尊严提供最坚硬的铠甲。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这类案件,精准地补上现实中的短板:让重婚罪不再因取证难而形同虚设,让医疗机构不再因信息孤岛而被动卷入侵权,让受害一方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