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忠志等
请求辞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6年1月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忠志、王剑侯、毛善恩、李波、陈瑶、邵峰、林天宁、周招社、唐中祥、谢济建辞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周招社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