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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宣判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本报杭州6月4日讯 (记者 张蓉 沈琳)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杭州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两名村民因非法猎捕、杀害2只华南梅花鹿,被判决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共计9.6万元。这是杭州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临安区昌化镇,为世界濒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的核心种源保护地,保存着世界濒危物种华南梅花鹿野生种群,极具科研保护价值。临安区为禁猎区,全年禁猎。但是,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村民方某和周某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将4个弹簧捕猎套及信号发射装置安装在保护区范围内,导致2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被猎捕、杀害,其中1只为种群扩繁试验样本。

  2024年5月,方某和周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各8000元。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也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今年4月,杭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杭州中院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有关部门认定,被猎捕、杀害的2只梅花鹿价值6万元。最终,法院决定以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万元为基数,酌定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该款项将专项用于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科研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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