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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先告知书

桐规划资源告知[2025]02号

  杭州嘉曜建设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日,我局(出让人)与你公司(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301222023A21028)约定,我局将宗地编号为桐政储出〔2023〕26号桐庐县富春江镇渡济1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万元整(小写51490000元),分两期缴纳。第一期2574.5万元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缴纳,第二期2574.5万元应于2024年11月1日前缴纳。2023年11月29日,你公司缴纳了第一期土地出让款,但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编号3301222023A21028)的约定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款。

  2024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联合我局在你公司项目所在地(桐政储出〔2023〕26号地块)张贴了《缴费提醒》。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联合我局向你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432号二层邮寄送达《缴费提醒》,你公司在2024年11月14日拒收。2024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联合我局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向你公司发送了《缴费提醒》。2025年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寄送《缴费提醒》,1月19日被拒收退回。

  截至2025年4月28日,你公司仍未申报缴纳第二期2574.5万元土地出让款。根据《出让合同》(编号3301222023A21028)第三十条、参照三十一条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现经我局研究,拟决定如下:

  1.解除我局与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301222023A21028)。

  2.没收定金1030万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请你公司在2025年5月28日前依法清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如你公司未及时拆除,我局将委托第三方代你公司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除费用由你公司承担,我局将从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直接扣除。

  如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决议有异议,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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