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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浙江省顺利完成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要求,浙江省开展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23年度,普查对象是全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2023年2月24日,成立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统筹部署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组织实施原则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普查机构,全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参与普查工作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强化信息共享,提供多方保障,共同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全面摸清家底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全省10余万基层普查人员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对我省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取的个体经营户,以及选中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逐一入户完成普查登记,根据普查对象不同类别,相应采集其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与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有关数据。通过这次普查,全面摸清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布局、规模及效益,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及数字经济、研发活动、绿色转型、固定资产投资等领域的新进展,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撑。
三、科学规范实施
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紧紧围绕“查全单位、查准结构、查实总量”工作目标,在深入总结以往普查经验基础上,聚焦数字经济、网络直播等16个领域开展省级专项试点,高质量完成国家综合试点,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普查实施方案,为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性保障。普查采用先单位清查后普查登记的方式,先对全省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普查对象类型界定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再对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对选中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同步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普查对象进行调查。在技术手段上,依托全国统一、集成高效、安全可靠的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小程序采集基层普查数据,支持普查对象网络自主填报,推进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应用,进一步优化数据采集与审核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管控,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省充分应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切实提高普查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运用统计单位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查全审准普查单位;运用电商大数据应用平台,摸清摸准贸易领域普查数据;运用数据融合计算平台,做好普查数据与部门行政记录数据比对审核,切实提高数据采集处理效率和普查数据质量。全省各地积极创新,采用行业代码自动识别赋码技术、智能电话调查、大数据辅助等方式提高普查工作质效。通过这次普查,进一步夯实全省统计工作基础,有效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省域实践。
四、确保数据质量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行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动态监测采集进度和数据质量,加强入户数据核实与业务指导,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评估数据。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严格履行独立普查、独立报告职责,依法保护普查对象资料。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开展源头数据自查与抽查,及时消除差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全省普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9‰,符合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标准。
总体来看,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科学规范有序,普查全过程公开透明,全面摸清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家底,客观真实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达到预期目标。普查结果显示,202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28.0万个,从业人员3208.9万人;个体经营户473.5万个,从业人员1143.6万人。
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
——第二产业基本情况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省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工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省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51.3万个,比2018年末增长19.1%;从业人员1199.6万人,比2018年末增长11.5%。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50.4万个,占98.3%;港澳台投资企业0.4万个,占0.7%;外商投资企业0.4万个,占0.8%。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1088.1万人,占90.7%;港澳台投资企业52.3万人,占4.4%;外商投资企业58.8万人,占4.9%(详见表3-1)。
表3-1 按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0.1万个,制造业50.5万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0.8万个,分别占0.1%、98.4%和1.5%。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金属制品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12.6%、9.8%和9.6%。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采矿业1.5万人,制造业1181.0万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7.1万人,分别占0.1%、98.4%和1.4%。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金属制品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11.4%、11.0%和7.9%(详见表3-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9453.5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69.1%;负债合计95465.5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67.7%。
2023年,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0720.5亿元,比2018年增长48.9%(详见表3-3)。
表3-3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一、单位情况
202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28.0万个,比2018年末(2018年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73.5万个,增长47.6%;产业活动单位[1]243.1万个,增加75.1万个,增长44.7%;个体经营户473.5万个,增加152.0万个,增长47.3%(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表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208.9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257.1万人,增长8.7%,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226.6万人。第二产业从业人员1614.9万人,减少237.6万人,下降12.8%;第三产业从业人员1594.0万人,增加494.7万人,增长45.0%。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143.6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520.5万人。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181.0万人,占36.8%;建筑业422.6万人,占13.2%;批发和零售业365.6万人,占11.4%。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44.9万人,占47.6%;制造业202.2万人,占17.7%;住宿和餐饮业139.1万人,占12.2%(详见表2-3)。
表2-3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注:表中农、林、牧、渔业仅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表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单位所在地进行汇总。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2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1.7万亿元,比2018年末增加53.3万亿元,增长91.2%。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0.4万亿元,增加8.2万亿元,增长67.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1.3万亿元,增加45.0万亿元,增长97.4%。
202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45.8万亿元,比2018年末增加20.6万亿元,增长81.4%。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2.0万亿元,增加5.0万亿元,增长71.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33.9万亿元,增加15.6万亿元,增长85.0%。
2023年,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41.2万亿元,比2018年增加17.9万亿元,增长76.7%。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15.5万亿元,增加4.8万亿元,增长44.5%;第三产业营业收入25.7万亿元,增加13.1万亿元,增长104.4%(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注释:
[1]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本公报中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
[2]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3]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者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4]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个别数据保留2—3位小数。
(下转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