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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观点

支持消费维权,限制职业打假

  柯锦雄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细化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解释》原则上支持消费者维权,但是对于带有牟利性质的知假买假等职业化打假行为则以“合理生活消费”予以限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安全更是如此。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特殊的消费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针对经营者欺诈“退一赔三”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

  如此倍数的惩罚性赔偿,确实大幅度提高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但同时也给极少数人提供了牟利的机会,滋生了一批所谓“职业打假人”。确实,相比较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职业打假人”无论是维权意识、法律知识还是产品认知都有显著优势,“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客观上对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一种极大的震慑。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屡屡出现一些“职业打假人”利用该规则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进而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现象。

  针对这些乱象,最高法2023年启动《解释》的立项工作,并于2023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3月18日审议通过,8月22日起正式实施。《解释》第一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之所以会出现“知假买假”的争议,很大程度上是“职业打假人”利用“退一赔十”的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以达到高额索赔目的,严重背离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律精神,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伞”,变成个别人的“生意经”。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解释》同样也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大幅度压缩了“知假买假”的牟利空间,让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回归本质,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浙江日报 观点 00007 支持消费维权,限制职业打假 2024-08-23 27055197 2 2024年08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