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不是逃税通行证
刘晓庆
刘晓庆
“阴阳合同”这种逃税伎俩,如今终于有了更为清晰的“照妖镜”。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
何谓“阴阳合同”?正如其字面意思,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明面上的“阳合同”一般数额较小,专门用来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而实际执行的则是数额较大、私下交易的“阴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份用来“交差”,一份用来谋利,虚实之间,一些本该依法缴纳的税款却装进了私人的钱袋子。
一纸“阴阳合同”之所以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近些年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数额巨大、影响极坏的逃税案件脱不开干系。比如,演艺明星范冰冰、郑爽此前都曾因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分别被开出8.84亿元、2.99亿元的天价“罚单”,社交媒体上还因此衍生出“一爽”等于208万元的“计量单位”。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阴阳合同”倍感愤怒,一方面,是因为坐享“天价片酬”的明星在享受常人无法企及的待遇之时,还妄图逃避应尽的纳税义务,如此“既要又要还要”,未免贪婪且自私,扰乱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冲击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阴阳合同”的虚假外衣也揭示了这些人知法违法的侥幸心理,明知不可为,却变着法子、打着幌子地绕开监管,严重偷逃国家税收。
此次《解释》的出台,正是对文娱领域等行业性逃税问题的回应与反击,可谓是与时俱进,且针对性、操作性颇强。根据《解释》,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此外,《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条款中“数额较大”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这恰恰反映了不容置疑、不留死角打击逃税的鲜明信号,相信在法律面前,这种“不可承受之重”必能刹住一些人钻空子的步伐,肃清文娱行业的浮躁风气,筑起“诚信纳税不容动歪脑筋”的坚实城墙。
须知,税收征管工作事关公共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在这杆秤面前,无论涉及何人、名气多大,都要本本分分守法、踏踏实实履责,“阴阳合同”在任何时候都不是逃税的“通行证”,而是通往牢狱的“催命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