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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按照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目标要求,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全省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全省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 (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省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五、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六、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以及闲置资产的盘活和处置、国有企业债务、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举措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八、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以及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专项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有效衔接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九、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十、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省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并提出询问。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认真回答询问。针对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事项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客观原则,可以聘请审计、统计、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调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十二、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监督重点,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委托第三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专项绩效评估。

  十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要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和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数字化监管。

  推进人大预算国资监督系统建设,强化查询、分析、预警、服务功能,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国资监督系统向省人大代表开放,保障省人大代表参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六、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县(市、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支持鼓励基层人大探索创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强业务培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组织建设,配备专业力量,提高履职能力水平。

  十七、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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